| 9月9日消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今日公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轉發達500次,或造成其近親屬失常自殺自殘等后果,按照“情節嚴重”論處。
【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單位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例如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對于行為人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同時又觸犯其他罪名的,《解釋》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人不明知而發布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明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如何認定】《解釋》對刑法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進行了類型化和具體化: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網絡上散布的;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網絡上散布的。
【明確網絡誹謗犯罪適用公訴條件】《解釋》明確了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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